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Hebei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缩写:HAI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西医及中西医结合医学的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等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团结广大中西医及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及服务工作,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为人类的健康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8号 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积极进行科技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 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承办科技成果和技术的鉴定、论证、评估、咨询、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及有关标准的编审,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等工作。
(七)开办或合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开发和推广医药科技新技术、新成果,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加速成果转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八)在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下,评选、奖励、推荐、优秀科技成果、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发现、推荐、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人才。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医药院校专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我省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期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