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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参照《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是指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是在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其正式名称应为“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XX专业委员会”。

二、应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三、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要经过常务委员会讨论。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评审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二)掌握本专业的学科动态,及时向学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

(五)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发展专科会员,密切联系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一)随着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学会其他不重叠。

(二)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队伍,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有一定学术威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

(四)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资助的挂靠单位。

二、程序

(一) 由该专业3-5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带头人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交成立申请函,阐明组建的专业领域及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成立的目的、必要性和业务范围,以及挂靠单位意见。

(二)学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学会批复同意成立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5-7人筹备组,筹备组建工作,半年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则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第三条 委员会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一、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尽可能扩大覆盖面。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

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人数可参考委员总数的5-6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应为热心学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正、副主任委员还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学科带头人的学术地位。

三、委员会可设秘书1-3人。人选可在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在全体委员大会上选举通过。秘书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以上职务允许隔届再任。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增补。

六、学会向委员、常务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颁发聘书。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副主任委员及常委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以促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四、管理专业学组。学组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小组,辅助开展各项工作,组长由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担任。学组人员随换届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学会领导下,由学会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二、应在本届委员会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和换届筹备计划和拟挂靠单位意见。如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不换届的将视为自动撤销专委会。

三、民主讨论产生换届方案。方案应包括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增补委员建议名单。注意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适当考虑地区、部队和系统外的分布,但不能平均分配;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新当选的委员一般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经学会会长批准,批复换届申请。

五、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经候选人单位推荐产生。

六、在学会主持下,新一届委员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正、副主任委员。到会委员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视选举有效,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视为当选。

七、提交学会换届后的机构名单、会议纪要、通讯录、会议照片,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一、学会聘请取得上岗资格的财务专职人员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账目,统一使用一个账号。

二、专委会每年需提交学会5000元管理费,用于学会及专委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实行自筹、自负盈亏原则。收入专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归各专业委员会支配,不得挪为他用。经费如有结余,可在下次学术活动中继续使用。

四、会员由本学会颁发会员证,收取会费每年50元,专委会换届时缴纳,开具会费收据。

五、使用学会发票时,由学会指定或派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一个月内完成所有报账工作。会议最后帐目由专业委员会主委审核签字后确认。学会按有关规定收取发票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上交税务及筹备开支,收支需符合国家财政要求。其报销单据必须是实际发生业务的正规票据,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并由主任委员及经办人签名,经学会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表彰与奖惩

一、本届卸任后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提议,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被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学会颁发聘书。

二、学会定期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三、应遵守学会章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对违反学会章程或两年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整顿或注销处理。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组织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附 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本学会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